微資訊!公司發(fā)出解聘通知后反悔 員工能否拒絕并索要賠償?
【資料圖】
讀者尹曉曉近日咨詢說,她所在公司以人員過剩為由,于5天前向她送達解聘書面通知,要求她30日后離職。可是,公司很快發(fā)現其行為并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條之規(guī)定,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。因此,公司立即向她表示愿意撤銷此前解聘通知。
請問:在她拒絕公司反悔的情況下,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?
法律分析
尹曉曉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?!奔磩趧诱攉@取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前提,是用人單位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”。
本案中,在公司之舉構成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”的情況下,公司應否支付賠償金,無疑又涉及到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已經對你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這里涉及到形成權問題,指的是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,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(fā)生變化。在勞動法律關系方面,就是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對方即生效,不可反悔,不可撤銷,除非通知雖已作出但沒有送達給對方、盡管送達給了對方但其不知內情、對方同意撤銷通知等三種情形,否則,提出解除一方沒有撤回的權利。
與之對應,公司向尹曉曉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,并明確要求尹曉曉30日后離職,其已經知曉通知內容。雖然公司發(fā)現行為違法且在尚未到期時即提出撤銷,但鑒于書面通知已經送達、尹曉曉已經知道其中內容、通知已經生效,在其拒絕公司撤銷書面通知的情況下,公司無權反悔且必須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責任。
(據勞動午報消息 廖春梅 法官)